
两个“平衡”分别指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占补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查看详情→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详情→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
查看详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居住权;(十) 抵押权;(十一)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查看详情→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所以房产证不需换发成不动产权证,依然有效
查看详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主要有: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权利类型、权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权利其他状况、附记等信息
查看详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包括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其中,土地用途有:城镇住宅用地、批发零售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房屋用途通常有:住宅、办公、车位、商业服务等
查看详情→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查看详情→具体项目在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首先应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在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直接以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县、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查看详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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