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两个“平衡”是什么?

来源:蒙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

两个“平衡”分别指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转用的安排。耕地补充应当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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