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查看详情→根据《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
查看详情→根据《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查看详情→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
查看详情→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查看详情→答: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③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
查看详情→答: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查看详情→答: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查看详情→答: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查看详情→答: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②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③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