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震观测环境不得破坏?

来源:蒙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下列活动: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士石、开挖山洞;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

(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上一条:哪些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下一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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