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震监测设施不得被占用、破坏?

来源:蒙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

(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

(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

(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

(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

(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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