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党中央和县...
查看详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鉴证的活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根据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党委(组)会批...
查看详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结合项目信息情况,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查看详情→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查看详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对象。
查看详情→修订后的《条例》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或向审计机关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内,决定照常执行。
查看详情→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查看详情→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查看详情→《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查看详情→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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