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蒙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次数:修订后的《条例》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或向审计机关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内,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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