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及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起草配套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辖区及辖区外移民高程海拔177.8米以下区域内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云蒙湖水上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水质长期跟踪监测和水文、洪涝灾害相关研究工作。

    (四)参与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云蒙湖湿地的履约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六)依法依规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