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开展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政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的处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城市防汛工作。

    (三)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大型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全县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全县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指导全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工作。

    (五)拟订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的制度、技术标准、运行规范和监督评价办法。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八)参与编制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九)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1.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水利(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8.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涉密事项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教育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含民办义务教育、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等许可证吊销)。

    15.科学技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科技成果管理、技术交易管理、专利管理等)。

    16.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殡葬管理等行政处罚权。

    19.经济贸易和信息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指导各乡镇(街区)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对各乡镇(街区)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综合执法、城市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综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乡镇(街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理顺层级权责,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合理界定县乡两级综合执法、城市管理职责分工,推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加强改进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加强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健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标准规范,全面提升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原部门单位仍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或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3.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林业、水利部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一般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林业局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县水利局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

    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旱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县城区内涝治理、城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4.关于市政园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城市排水、城市防汛、污水处理、城市公园、园林广场等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以上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河道违法采砂行为以及其他违法采砂行为的执法工作。

    6.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7.关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协调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卫片变更调查及卫片图斑分解、认定、销号、上报等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卫片违法违规图斑的立案查处及整改工作,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卫片变更调查和卫片图斑现场核查、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