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蒙阴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蒙阴县融媒讯:为做好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设施、环境的保护,近日我县出台了 《蒙阴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出台的背景。
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蒙阴街道黄沟社区高家山,经度117°57′01″E,纬度35°43′49″N,观测场海拔高度286.5米,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由国家一般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主要承担地面气象观测的气象探测业务。由于台站性质变化,根据《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的范围和目标
《规划》确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该范围是以距蒙阴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围栏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规划保护区,核心规划保护区以外按照遮挡仰角进行高度控制。在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山东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该《规划》将作为蒙阴县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详细控制依据,确保蒙阴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具有长期稳定,良好的区域代表性;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和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规划》实施中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蒙阴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蒙阴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规划》实施的必要性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
一是由于生产建设活动频繁,实践中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不断发生,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根据气象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气象设施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
二是由于气象设施周边人口密度增大,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排污口、垃圾场等干扰源的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根据气象法关于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违法设置障碍物和高频辐射装置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保证气象探测质量。
蒙阴融媒记者:张冰
媒体来源:蒙阴首发APP
撰稿人:蒙阴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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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