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低保对象时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来源:蒙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12    浏览次数:

问:认定低保对象时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上一条: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下一条:认定低保对象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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