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侯蕾通过政策吹风会解读《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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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下午,蒙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吹风会,介绍《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侯    蕾  蒙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金莉:蒙阴县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长

文  :蒙阴县财政局综合科科员

主持人

高保华:蒙阴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侯蕾(蒙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蒙阴县财政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月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和专项配套费。

目前,《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蒙政发[2022]2号),由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专项配套费等六部分组成,同时该文件已到期,亟需对现行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经过前期调研和向上请示,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并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牵头起草了新的《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在起草过程中会同行政审批、住建、司法等部门进行了系统研究会商,严格履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内容合法、严谨、规范。目前《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近期已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自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1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征收范围是在我县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除垛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垛庄镇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他均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行政审批部门征收。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三)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县级财政、住建、国资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四、下步措施

我们将严格按照新出台的《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做好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减免程序,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减免材料,按照规定经审核后予以减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欠费催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欠费追缴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1、请问这次新出台的《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文博(蒙阴县财政局综合科科员):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征收对象在原来的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商住楼、餐厅、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科研楼等。

二是对征收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1、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项目。中心城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8元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170元;城镇镇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统一调整为90元。2、对于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项目,中心城区由每平方米30元提高为50元,城镇镇区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0元。

三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四是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一是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和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谢谢大家。

2:请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优惠政策?

王金莉(蒙阴县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长):感谢您的提问,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新《办法》的出台对原有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既有利于减费降负政策落实,也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减免缓配套费问题。

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经审核免征配套费。

同时,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对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配套费;对按照《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企业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配套费。

当然,减免配套费也包括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谢谢大家。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