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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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蒙阴县人民政府印发《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蒙政发[2020]7号),为进一步解疑释惑,保证规定的组织实施,现将《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优化了审计职责。我县《关于蒙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蒙发〔2019〕1号)明确将县财政局的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划入县审计局。为更好的履行企业监事会职责,现制定《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县审计局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蒙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明确了履行监事职责的范围。

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是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二)明确了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是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是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是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是向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