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发〔2020〕7号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健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审计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蒙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企业监事会职责,对县政府负责,代表县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审计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县审计局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县审计局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审计局履行下列监事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县审计局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县审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审计局可以委派工作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七条 审计人员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县政府要求报告或者审计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审计人员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八条 检查报告经参与检查的审计人员讨论,经审计局相关会议讨论确定,由局长签署后报县政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提出专项报告,经局长签署后报告县政府。
县审计局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密切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履行企业监事会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审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 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县审计局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参与检查的审计人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审计人员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企业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县审计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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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县审计局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