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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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相关会议精神,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生态环保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黄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蒙阴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蒙阴东汶河北岸水井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孟良崮旅游区,岱崮地貌旅游区,沂蒙山旅游区蒙山云蒙景区。

(三)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蒙阴县城建区(含蒙阴街道办事处)、联城镇、常路镇、高都镇、旧寨乡、坦埠镇、野店镇、岱崮镇、桃墟镇、垛庄镇政府驻地,云蒙湖生态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办事处驻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生态红线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其他说明

(一)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的界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蒙政办字〔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