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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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号)要求,为适应上级政策调整和我县实际工作开展,进一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蒙政办发〔2023〕8号)的基础上,制订本规定。

二、出台目的

《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蒙政办发〔2026〕3号)的制订,将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优化行政许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过程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于2026年9月18日经县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政管辖区域内除电子烟、雪茄烟之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五、新旧政策差异

《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后全文共二十四条,较原规定(二十五条)条款数量和顺序有所调整。

(一)优化调整市场单元划分方式。 由原按行政村、城区网格设置基本市场单元,调整为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

(二)改革许可资源配置方式。删除原规定轮候排序的办理方式,改为通过集中时点放号配置许可资源,申请人通过抢占有效号源取得申请顺序资格。

(三)完善特殊群体优抚政策。明确残疾人优抚对象限持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听力、言语、视力、肢体一至二级残疾人,间距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普通间距的60%(原50%);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首次申请,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享受放宽政策办证的,不得变更持证人。

(四)细化特殊情形许可政策。原规定仅明确学校周边、政府规划搬迁两种变更情形,且不受容量和间距限制;本次调整为不受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并新增学校关闭后迁回原址、持证人死亡后直系亲属继续经营、供销合作社改制及先证后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情形,明确适用条件。

(五)优化规模零售点设置条件。将原规定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商场等大型商超受容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调整为单层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六)调整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业态类型。对原规定所列业态重新梳理,并删除饭店、酒吧等娱乐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表述。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