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蒙政办发〔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阴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为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包括乡镇(街道)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

特殊市场单元是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六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坚持服务社会、动态适配的原则,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繁荣指数”的杠杆效应,对各乡镇(街道)市场容量合理调控,最终实现与县域市场容量测算结果相匹配,并对外公示,作为集中时点放号的依据。

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依据消费需求合理设定零售点。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通过集中时点放号配置许可资源。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公布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零售点数量及拟投放许可资源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在同一时段内集中投放号源。申请人通过获取有效号源取得申请顺序资格。办理过程中遇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顺序依次顺延。准予行政许可数量达到当期投放数量上限的,不再准予行政许可。本轮号源投放结束后,获取有效号源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根据人口数量、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扶持措施与条件

1.扶持措施: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不受容量及间距限制,不参与集中时点获取有效号源。

其他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单元容量限制,间距不低于普通间距标准的60%。

2.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3.特殊群体享受放宽政策申领许可证的不得将持证人变更为其他普通群体。

第十二条 位于商业聚集区域内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许可政策

(一)持证人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二)持证人原经营场所因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搬离原址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关闭后,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持证人两年内无违法记录的可申请变更回原址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间距限制。

(三)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2个月,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或持证人申请歇业后,原经营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1.供销合作社等集体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

2.因历史政策原因,以先证后照模式办理许可证后,证照企业类型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洗浴足疗、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机汽贸、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生鲜屠宰、农畜养殖、海鲜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洗车店、玩具店、水吧饮品、茶叶店、小吃快餐、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撤村并居安置地无沿街的除外)、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蒙阴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相关途径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集中时点放号时间、获取有效号源规则、拟投放的许可资源数量及分布情况等通过爱山东APP、蒙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蒙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蒙政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


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等。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断口开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7.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8)

9.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文字解读】《蒙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