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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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局规划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街区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在畜禽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停或搬迁;

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的规定。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