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蒙政办字〔201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现将《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合理布局规划我县畜禽养殖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布局规划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关于公布临沂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临牧字〔201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蒙阴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称“三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街区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在畜禽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土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蒙阴东汶河南岸深水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蒙阴东汶河北岸水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区域:东汶河、梓河、蒙河等河流界线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用于旅游观光的动物养殖除外):汶溪公园、刘洪公园、云蒙湖湿地公园;孟良崮景区;岱崮地貌旅游区、地下银河旅游区、中山寺旅游区、沂蒙六姐妹红色旅游区等景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技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蒙阴县城建成区及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2)各乡镇建成区外延200米范围内;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范围内;

4、主要交通干线及主要旅游线路:交通主干道(省道及以上)两侧外延100米范围内;

5、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

2、东汶河支流:包括常路河、高都河、东住佛河、上庄河、保德河、巨山河、东儒来河、银麦河、阎庄河、金水河、团埠河、天麻林场河、王家洼河、聚来庄河、曹庄河等支流河外延200米范围内;

3、梓河支流:包括十字涧河、野猪河、野店河、莫庄河等支流河外延200米范围内;

4、蒙河支流:包括下峪河、黄仁河等支流河外延200米范围内;

5、蒙阴县城建成区、乡镇已划为禁养区范围以外的规划区域;

6、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200米-500米范围内;

7、村庄、农村社区外延0-500米范围内;

8、交通主干道(省道及以上)100米-500米范围内;

9、畜禽养殖高密度饲养区:已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种畜禽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产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照禁止养殖区管理;城镇、农村社区规划区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按建成区标准将相应范围的限制养殖区转为禁止养殖区管理。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一律在适养区内,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建有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要求

对位于禁止养殖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予以限期关停或搬迁,对位于限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停或搬迁;

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的规定。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的要求

1、根据载畜量的要求,严禁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同时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2、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排放标准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号)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的规定。

3、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予以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周边环境的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关停。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在蒙阴县城建成区、乡镇、农村社区已划为限养区范围以外,距离村庄、居民点、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7)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9)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新建养殖场备案程序及管理

新建占地5亩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批、动物防疫选址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投产后30日内要到县畜牧兽医局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提交材料:

1、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表;

2、养殖场(小区)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含有生产、防疫以及粪便、废水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3、养殖场(小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

4、畜禽养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6、养殖场(小区)土地使用手续;

7、规范养殖保证书。

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文字解读】《蒙阴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