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有何规定?

来源:县府办政务公开科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结合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

3.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简易减资”程序,符合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简易减资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即可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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