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来源:蒙阴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

       问: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管理要求,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 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七)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八)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 态平衡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 水、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幵符合排放水域的总量控制要求,禁止超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五)围垦河道、滩地,在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七)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原有排污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污水应当经集中收集处理后引到保护区外或者保护区下游排放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四)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五)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六)从事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妥善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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