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店外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来源: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答: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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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