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临沂市关于在道路中间发放物品的人员的管理规定?

来源: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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