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来源:蒙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以下义务:(1)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广大媒体单位的积极配合,要通过广大媒体单位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凝聚民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2)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广大媒体单位尤其是国有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发展壮大,理应在安全生产这个关系国家和全体人民福祉的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强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是为了增加宣传的广度和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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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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