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或者执业准则出具失实报告或者有租借资质、挂靠等行为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蒙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浏览次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的认证、检测、检验结论是安全生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其出具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失实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此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进入。
上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下一条:三年行动提出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这一主题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是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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