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认定时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项目有哪些?
来源:蒙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12 浏览次数:问:低保认定时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项目有哪些?
答:(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二)设区的市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根据不同情形给予扣减,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上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时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下一条:低保认定过程中家庭收入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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