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县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年9月17日,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蒙阴县县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蒙政发〔2018〕29号)。为进一步解疑释惑,保证规定的组织实施,现将《蒙阴县县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中央、省、市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县各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得到有效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明显提升。但从前段时间省财政厅对财政存量资金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有些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出台规范性文件成为当务之急。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蒙阴县县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明确了定制此办法的目的。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为加强我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县级部门,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内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三)明确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一是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经县财政审核后统一收回,其中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结转资金项目需要在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二是连续两年有结转结余资金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额度。
(四)明确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一是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的,并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按政策规定时间,由县财政交回上级财政;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二是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未满两年的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三是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余的财政资金在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五)明确了预算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一是加强了由县财政、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对县级各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二是明确了县级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支出进度落实预算的执行,严防发生突击花钱和转移、挪用预算资金等现象,严禁设立“小金库”。三是严肃纪律。县级各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将依据有关规定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对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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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县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