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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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近年来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与数量显著增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工程出现“低中高结”现象,亟须相应的变更管理细则,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二是近几年周边县区相继出台相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等工作管理细则(办法);三是相关管理办法的缺失,不利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展开,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分为八章24条,分别针对变更的原则、内容、程序、签证、结算、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

(一)明确了变更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

1.适用范围:县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2.变更原则:实行变更必审查、非必要不变更、变更总价控制和建设单位负总责等原则。

3.变更内容:根据变更的主客观性质,分为可选择性和不可选择性两类。其中,可选择性变更是指由于设计缺陷,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施工方案改变,材料设备更换等主观原因引起的变更;不可选择性变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及外部环境变化、工程量清单据实调整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变更。

(二)规范了变更的程序、审批权限、变更签证和价款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算、变更和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1.变更程序:分为变更提出、变更论证、变更报批、变更实施四步骤,并对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不可选择性变更等特殊情况的报批流程进行了细化。

2.审批权限:根据变更额占合同额的比例,以及是可选择性变更还是不可选择性变更,确定了相应的审批权限。

累计变更总额:5%以下或小于1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5%—10%或100万元—2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10%以上(含10%)或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其中,可选择性变更累计额:3%以下或小于3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批;3%—10%或30万元—2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签批后,报县长审批;10%以上(含10%)或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人员现场计量签字确认且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办理变更手续。

4.明确了变更价款的结算原则

(三)明确了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