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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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二、征收标准

结合我县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将我县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县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亩12万元。

自2022年1月1日起,凡使用计划指标、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合废弃工矿地复垦指标)的用地单位,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

商业、商住、商服等用地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指标使用费纳入土地成本核算。工业用地的指标使用费暂不列入土地成本,由乡镇政府单独向用地单位收取。用地单位未足额缴纳指标使用费的,由县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扣款。

对重大建设项目需减免指标使用费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蒙政发〔2021〕8号)同时废止。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征收范围及标准,截留、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咨询电话:0539-4272875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