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乡村振兴,我们起草制定了《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部分地方建设风貌混乱,随意性强,缺乏统一管理、规范,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优化农房建设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强化规划管理,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分别向县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召集县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自资局、环保局、住建局、审批局、法制办、蒙阴街道进行了讨论。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农房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是强化了农房建设风貌。《管理办法》要求,农村住房原则上应参照《蒙阴县生态新农居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农房风貌应吸取优秀传统做法,主房、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二是明确了农房建设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房建设审批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在农房建设规划许可方面,对在镇、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和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情形,分别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增强了操作性。

三是加强了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实施日常管理,依职权实施巡查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关于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