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蒙政办字〔202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及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和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的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变更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六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内容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形成的原因分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因未进行现场地质勘察或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二)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因设计调查不够详实导致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需修改工程设计引起的变更;

(三)项目建设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引起的变更。因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等产生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更换引起的变更;

(五)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六)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因合同工程量清单存在暂估量(价)、甩项、漏项等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调整造成的变更;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切实履行工程变更的相关职责,落实以下审批流程:

(一)变更提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均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自主提出。无论哪方提出,均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会审”形成初步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变更论证。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四方会审”单位及县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原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核算变更引起的投资额增减变化等,形成变更会商会议纪要;

(三)变更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变更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方案编制变更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程变更须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实施”规定。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保障施工安全,同时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会商会议纪要(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原因及会商意见等,须会商人员签字);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等;

(五)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或预算书;

(六)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七)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工程变更增加,按照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不抵减变更减少额)分档审批:

1.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占工程合同价款5%(含)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占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或超过200万元(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工程变更减少,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单位五方人员现场计量签字确认。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隐蔽工程和关键施工部位应在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前进行签证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应当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不得补签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相违背。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签证的形式将工程拆分,规避招标。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按照县财政部门发布的同期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四)无财政部门发布价格或对财政部门发布价格存在争议的,达到招标限额的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达不到招标限额的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五)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六)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除合同另有具体约定外,其他增加的工程变更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涉及的工程价款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脱离实际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日。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项目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工程名称


合同价


变更事项


变更前造价


本次变更增加额


占合同价比率


累计变更增加额


占合同价比率


变更内容及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

意见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

(填写主要内容或视情况填写会议纪要文号)





  

【图片解读】《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侯蕾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