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字〔202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监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自审和财政评审,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变更、结算等开展综合评价与审查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收集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等资料,严格管控工程预算及施工变更;
(四)按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五)依据评审结论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价款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及操作流程,统筹管理财政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依法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变更、竣工结算等评审工作;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开展复核、抽查;
(四)建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自审范围: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总责,对项目概算、预算、变更、结算全过程履行审核职责。逐项核实工程量、计价依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现场签证及项目变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审增审减情况、审核依据、审核结论,做到内容完整、数据详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评审范围:
(一)预算审核:项目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项目预算,纳入财政评审。
(二)结算复审:项目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参与隐蔽工程计量和项目变更论证,并对结算进行复审;投资额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复审。
(三)按照节约高效原则,下列项目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1.按照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2.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严格限定的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
3.有明确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招标(采购)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工程施工图预算、变更签证、竣工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事项。
第四章 评审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财政预算管理、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取费标准、技术规范、造价管理规定;
(三)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造价指标、造价指数及调价政策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法定审批文件,以及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五)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
(六)项目预算、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法定依据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评审应围绕项目造价管控、财政资金高效使用的核心要求,综合运用政策合规性评审、同类项目对比分析、工程量核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论证、现场踏勘核实等多元化方式开展。
第五章 财政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评审范围规定,确定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
第十一条 财政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评审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资料不能满足评审条件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退回。
(二)制定方案。资料齐全合规的,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安排,确定评审机构并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事务协调,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应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审定意见,作为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中介机构选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管,督促其独立公正开展评审,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报备。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以及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开展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履职行为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主体管理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不替代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强化全过程造价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须严格依规组织项目评审,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评审专家、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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