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现将《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阴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建立城乡、村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一体化,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国家、省部署,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县生态环境局要求,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设施运行维护
第八条 县生态环境局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备。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生态环境局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十二条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巡查。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经费采取乡镇筹集、县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经费比例按照乡镇20%,县级奖补80%(暂由专项资金支出)组成,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第十七条县生态环境局根据上年度运维情况,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调整情况,提出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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