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浏览次数: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GX1001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行政处罚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GX1002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行政处罚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GX1003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行政处罚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法定时限



GX1004

负责全县盐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