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处罚依据?

来源: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浏览次数: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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