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蒙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文字】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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