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来源: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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