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蒙阴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3-11 浏览次数: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般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由参加社会保险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先行支付等事宜。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职险。”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应参保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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