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蒙阴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13    浏览次数:

(一)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二)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进行核实。

(四)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有权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的除外。

(五)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起控告和反映。

(六)对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并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事实,提供证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八)申请人不得对参加复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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