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标准是什么样的?
来源:蒙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25 浏览次数: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标准是什么样的?
答:对能力评估为完全自理(0级)、轻度和中度失能(1-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高龄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城市困人员全自理供养标准为 1413 元/人/月、半护理为 1696 元/人/月、全护理为 2059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全自理供养标准为 1170 元、半护理为 1453 元/人/月、全护理为 1816 元/人/月)。
对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为1696 元/人/月、全护理为 2059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为 1453元/人/月、全护理为1816 元/人/月)。
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其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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