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不能纳入低保范围?

来源:蒙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24    浏览次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并视情况将申请人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在申请低保之日前 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劳务的;(2)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4)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旅游等高消费的;(8)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9)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3 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 10 倍的;(10)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11)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 2 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12)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3 倍的;(1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14)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5)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1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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