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埠镇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坦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坦埠镇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村、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坦埠镇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坦埠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坦埠镇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形成“全民参与、共护平安”的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聘任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工作。
一、聘任范围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主要从自愿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专家、新闻工作者、村干部、安全网格员、村民、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二、聘任程序
(一)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通过推荐方式聘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二)镇应急办根据各村居、企业等推荐人员名单,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取到所在单位、村居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社会监督员拟聘任人选;
(三)拟聘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拟聘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应急办作出聘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社会监督员聘用周期为2年。
三、资格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安全生产事业,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掌握一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观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3.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4.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
5.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镇委、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等,动员社会人员关心、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监督举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五、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按时应邀参加工作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
(二)履行职责时不得影响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三)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安全监督有关活动的内容。
(五)对举报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一)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镇应急办具体负责,指定具体科室负责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收集、记录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案件调查和情况反馈,组织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二)镇应急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意见建议。
(三)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应急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