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路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方案
常路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方案
常政发〔2021〕32号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基层法治建设进程,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和市县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常路镇法治建设,现结合实际,就做好常路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不断推进法治蒙阴建设。
(二)工作目标
推进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要以规范和加强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抓手,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镇党委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协议)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务的重要程序。2021年10月底,实现全镇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构建全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打通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确保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举措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机构和队伍
各部门、村要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镇司法所(以下称合法性审查机构)是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力量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队伍,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二)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决策。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3、行政合同,是指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或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内容的合同。
4、其他涉法事务。如村集体承包合同、村规民约等。
(三)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
各部门、村要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审查内容以及送审应提供的材料。合法性审查机构应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对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应审必审。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论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
(四)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程序,保证合法性审查时间。除法定情形外,一般审查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登记表,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加强档案管理,对承办的合法性审查事项统一整理归档。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汪文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推动健全有关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科学性。
(二)理顺机制。建立党政办公室、司法所与事项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并规范内部审查流程,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
(三)落实工作责任。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要按照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应审尽审”。各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合法性审核范围和审核流程,及时向合法性审查机构提供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常路镇依法治理水平。
附件:常路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常路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附件
常路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太新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 棚 人大主席
王 燕 二级主任科员
张 谦 党委宣传委员
公衍峰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宋树文 党委组织委员、人大副主席
吕 盈 党委统战委员
侯付栋 人大副主席
赵 健 人大副主席
李 飞 副镇长
沈立军 副镇长
罗汉刚 副镇长
王振华 副镇长
成 员:李 敏 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王丽华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苑晓春 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王 超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
石 华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
李 珂 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副科级)
华盛强 西高都管理区党总支书记
王敦蒙 蒋家坪管理区党总支书记
张 萍 岭南头管理区党总支书记
张明锋 松林管理区负责人
赵孔波 经管站站长
刘 盈 财政所所长
徐志胜 国土所所长
刘彭永 经委主任
孙 彬 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