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路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常路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常政发〔202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防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依据《蒙阴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镇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本镇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本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

第六条 依托常路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七条 依托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第八条 各工作区、村应组织与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到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转出方申请流转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转出方);

(二)转出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流转的有关证明;

(五)流转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转出方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产权类型,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后,转出方向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在省、市、县三级交易平台上同时发布。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接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受让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转出方与受让方可凭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物价部门核定有县产权交易中心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并报镇政府批准;农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常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路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