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野店镇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野政发〔2022〕30号


各管理区、村,镇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2〕46号)、《蒙阴县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野店镇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请抓好贯彻落实。


野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5日


野店镇村(社区)协商指导目录(试行)

一、协商内容

(一)村(居)民自治 (共27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

民政办

2

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组织办

民政办

农技站

3

村(居)民委员会选 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山东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

组织办

民政办

4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村(社区)

民政办

5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村(居) 务公开、民主评议、议事协商、日常管理、村(居) 务监督、财务、村级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

组织办

民政办

农技站

6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服务群众项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民政办

农技站

7

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和林地变更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

农技站

农技站

林业站

8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农技站

9

农村宅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农技站

10

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乡村规划办公室

农技站

11

村(社区)拆迁改造 规划、计划编制和调 整;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农技站门

12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服务群众项目及经费使用、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农技站

13

村(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

村(社区)

组织办

民政办

农技站

14

调解民间纠纷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

村(社区)

司法所

15

维护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

民政办

卫健办

16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村(社区)

乡镇学校

民政办

派出所

司法所

妇联

团委

17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

村(社区)

妇联

18

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

残联办

19

组织开展适合村(居)民参加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

文化站和旅游

20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21

村(居)民小组的划分、网格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村(社区)

民政办

司法所

22

推选村(居)民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村(社区)

民政办

23

制定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

村(社区)

应急办

24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村(社区)

应急办

25

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村(社区)

610办公室

26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社区)

民政办

经委

派出所

司法所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所

卫健办

27

其他事项

(二)公共事务 (共17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村(社区)

民政办

2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村规划办公室

3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行业服务设施建设、收费、管理、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村(社区)

经委

乡村规划办公室

网通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与业主公共管理事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5

共有部分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6

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山东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利站

7

亮化绿化、电梯、二次供水养护管理,日常保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执法大队

林业站

8

下水道、道路、化粪池疏通整修,公共停车位设定及管理,遮阳、雨棚安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派出所

执法大队

9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改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10

村(社区)门禁改造、 视频监控、智能快件 箱、充电桩的设立 划定电动自行车集 中停放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应急办

派出所

11

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黄河条例》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社区)

应急办

12

村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传染病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第七条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加强村(居) 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村(社区)

卫健办

13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村(社区)

卫健办

14

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村(社区)

林业站

应急办

15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

村(社区)

应急办

16

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村(社区)

统计站

环卫所

17

其他事项

(三)公益事业(共10项)

序号

协商事项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适用范围

业务指导

部门

1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各类宣传,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五条

村(社区)

宣传办

民政办

司法所

组织办

2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

宣传办

民政办

农技站

3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村(社区)

宣传办

民政办

4

兴办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助老食堂、农村幸福院等公益事业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村(社区)

乡镇学校

民政办

5

文化、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身器材的安装选址;开展村(社区)文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

文化办和旅游

6

道路、桥梁、水利修缮等公益事业的财政奖补筹资筹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国务院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村(社区)

财政所

农技站

7

走访和发现困难群众,困境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村(社区)

民政部门

退役军人服务站

8

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村(社区)

乡村规划办公室

9

公益广告制作及安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村(社区)

宣传办

10

其他事项


二、协商程序

1.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协商,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

三、协商形式

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会 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 民理事会、村(居)民小组会、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村(社区)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等为平台,开展村(居)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议事协商活动。加快协商信息化建设,利用村(社区)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