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野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野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野政发〔2017〕36号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蒙阴县野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野店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2日

 

 

 

蒙阴县野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蒙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镇行政区域内的: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在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4危险目标确定

全镇共有25个行政村,分37个自然村,辖区内有六姐妹纪念馆一处,省道沂台线穿镇而过,辖区大小河流10条。工贸企业6家,矿山企业2家,加油站7家,恒温库11家,烟花爆竹经营户29家,110KV变压站1座。

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危险目标分析如下:

自然行政村为居民集聚地,部分村落居舍耐火等级低于或等于三级,且多数为旧时农房,居民的生产生活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房屋坍塌等事故;

辖区公益林、木材加工企业、纺织企业、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面粉加工作坊内均为易燃可燃物质堆积或存储,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

辖区省道沂台线穿9个自然村及镇驻地而过,大型货车、小型轿车等机动车流密集,易造成车辆伤害及危化品泄露而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

辖区河流众多,大小河流10条,易造成淹溺事故;

辖区矿山企业多为露天矿山企业,易造成坍塌、机械伤害等伤害事故;

辖区内公益林植被为防范森林火灾之重要区域;

辖区110KV变电站区域及各高压供电线路敷设区域均存在造成人员,特别是维修人员触电事故发生;

辖区工商贸及加工作坊较多,各企业中使用的特种设备,例如吊装设备、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等以及液氨存储,易因设备陈旧、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起重伤害、锅炉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害等伤害事故;

1.5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四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组和镇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调查、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

成员为镇安监办、派出所、乡建办、交管所、国土所、卫生院、民政办、财政所、文化站、劳保所、水利站、环保所等部门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含专家技术人员)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镇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4628111

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外部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4镇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镇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5.2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信信息管理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医疗救护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中心卫生院和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初步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交管所、派出所、乡建办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5.6后勤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财政所、民政办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7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文化站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报送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报送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报送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8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劳保所、民政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镇安监办: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派出所、交管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乡建办: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集镇基础设施工程,集镇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4)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

(5)安监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6)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7)卫生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8)水利站: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负责抗洪抢险和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9)民政办: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0)劳保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1)财政所:负责应由市场预测同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14)文化站: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报送工作。

(15)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县级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发布与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救援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4.1.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1.2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镇安监部门及镇政府。

(2)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1.3镇安监部门及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及预案启动程序: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镇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镇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事故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1.4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报告

4.2.1当发生II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2.2当发生Ш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2.3当发生Ⅳ级及以下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的工作。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5.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镇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5.4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安委会。

(2)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镇人民政府根据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报县安委会。

(4)由新闻宣传组上报新闻单位,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1.1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向保险机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及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镇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镇人民政府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救援队伍保障

(1)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村组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镇人民政府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逐步建立镇、村两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镇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8.4资金物质保障

(1)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镇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镇人民政府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质(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5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村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镇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 培训课程。

(3)演练

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6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8.7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8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质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发布,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镇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镇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2预案修订与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火灾执行中发现不足,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9.3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发布实施。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