垛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规范补偿标准的意见

垛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规范补偿标准的意见

垛政发〔2019〕10号


各工作区、村(社区):

为进一步理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规范承包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用、流转补偿标准,更好的保障村民权益,服务村级事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经研究决定,特对农村承包土地补偿标准作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村集体不得与村民个人争利,属于村民个人的补偿费用,应当及时兑付,绝不允许克扣、截留、挪作他用。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所有(包含拓荒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三、土地面积按分地时情况(以土地确权证或地亩册载明面积为准)进行补偿;拓荒及路、沟、河道等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全村经济事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此意见适用于全镇农村承包土地征用、流转补偿。

五、拒不履行此意见的村民个人,村集体可以通过“四议两公开”等法定程序无条件收回村民个人相关拓荒土地,另行发包。

六、所有土地征用、流转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垛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