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购物场所建设管理的规定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46/2022-0000037
主题词: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7-19
发布时间:
2016-07-21
发文字号:
野政发〔2016〕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野店镇
效力状态:
生效中
统一编号:
无
野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购物场所建设管理的规定
野政发〔2016〕23号
景区购物场所建设管理,必须与旅游区发展的规划相协调;与景观特色相一致,有利于游览和适于行业管理,服务于革命传统教育和旅游业的发展。为规范建设和便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以红色、生态旅游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保护性开发为宗旨,达到红色旅游与资源保护相协调的目标。
2、各项设施建设在满足红色旅游要求的前提下,要突出个性,体现特色,与景点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
3、项目建设要考虑远期效果,合理掌握建设标准,在满足红色旅游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投资。
4、项目建设要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
5、经营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质量意识,做到诚实守信,文明经营,杜绝尾随兜售和欺诈游客行为。
6、所有经营商品必须通过正常渠道进货,并开据进货发票,接受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监督。禁止销售“三无”和过期产品,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变质产品。
7、从事饮食业服务者,须做到消毒设施齐全,生熟食分开存放,消毒及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操作。
8、各经营摊点统一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检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清楚,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野店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