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蒙政字〔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42个)
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蒙阴县科学技术局
蒙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阴县公安局
蒙阴县民政局
蒙阴县司法局
蒙阴县财政局
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蒙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蒙阴县水利局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蒙阴县文化和旅游局
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蒙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蒙阴县应急管理局
蒙阴县审计局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阴县统计局
蒙阴县医疗保障局
蒙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蒙阴县林业局
蒙阴县档案局
蒙阴县国家保密局
蒙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蒙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
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
蒙阴县联城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常路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高都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野店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岱崮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坦埠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旧寨乡人民政府
蒙阴县桃墟镇人民政府
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36个)
蒙阴县烟草专卖局
蒙阴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蒙阴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蒙阴县公安局蒙城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联城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常路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高都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野店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岱崮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坦埠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旧寨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桃墟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垛庄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界牌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蒙阴县公安局云蒙湖生态区派出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蒙阴街道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垛庄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岱崮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坦埠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城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路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都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野店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寨市场监管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墟市场监管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蒙阴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垛庄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岱崮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高都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旧寨税务分局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