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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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是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二是未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三是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2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二、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哪些?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包括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不设起付线,按6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另外,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医疗救助待遇和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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